关于开展教职工校外兼职情况清查和集中备案工作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严格落实巡视整改要求,切实加强教职工兼职管理,进一步规范教职工校外兼职活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现决定在全校教职工范围内开展校外兼职情况清查和集中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级政策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7〕62号)第二条第六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本人书面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可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第二条第八款:“事业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二、工作安排
(一)全面摸排
各二级单位应组织对本单位教职工在校外兼职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并于2025年10月31日前将《湘潭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情况汇总表》报送人事处412办公室。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纸质版需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兼职情况主要包括:
1.学术类兼职,主要是指在专业学术机构如高校、科研机构、学会、协会以及专业委员会等学术团体兼职;
2.社会类兼职,主要是指在党政军机关、国际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兼职;
3.企业类兼职,主要是指在企业或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兼职;
4.在职创办企业。
(二)集中备案
1.对二级单位之前已研究同意校外兼职的,应按要求填写《湘潭大学教职工兼职审批表》,报人事处备案。
2.对已在校外兼职但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各二级单位应2025年11月2日前集体研究是否同意其兼职。对同意其兼职的,应于2025年11月10日前按程序报人事处备案;对不同意其兼职的,应要求相关教职工在学院集体研究后30天内辞去兼职。
(三)纪律要求
各二级单位应认真开展清理工作,如实上报教职工校外兼职情况,如存在瞒报、漏报等情形,学校将严肃追究各二级单位或相关人员责任。
三、日常管理要求
(一)教职工平常确有兼职需要的,须事前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填写《湘潭大学教职工兼职审批表》,经单位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人事处备案;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社会(企业)兼职审批按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教职工兼职行为不得泄露学校技术秘密、损害或侵占单位合法权益、违反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原则上不得使用学校的人力(包括在校学生)、设备、资金、教室、场地等资源。如确需使用学校资源的,应当事先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申请,报请所在二级单位和学校相关部门审批。
(三)教职工校外兼职所引发的技术、经济、劳务、劳动等各种纠纷,由校外兼职单位和兼职者本人处理或承担责任,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学校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四)教职员工兼职不得影响本职工作,不得以兼职为由请假或旷工。如出现校外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未按聘任合同约定或学校规定完成本职工作,或年度考核结果出现“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情况,二级单位应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其限期改正,整改期限内不得再从事校外兼职活动。
联系人:陈达、袁铖
联系电话:0731-58293862
邮箱:384700546@qq.com
附件1:《湘潭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情况汇总表》
附件2:《湘潭大学教职工兼职审批表》
湘潭大学人事处
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