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通知

发布人:发布时间:2021-06-28浏览次数:

校属各单位:

根据《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潭政办发〔2020〕33号)(见附件1《湘潭市医疗保障局 湘潭市民政局 湘潭市财政局 湘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湘潭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潭医保发〔2021〕2号)等文件精神,湘潭市医保局为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购买长期护理保险为做好我校教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在职人员(事业编职工和校聘合同制职工)、退休人员

二、缴费标准

在职人员单位缴费部分以基本医疗保险年缴费基数为标准,按0.12%的费率缴纳,从其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出个人缴费部分按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年缴费基数的0.12%,由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

退休人员本人上年度养老退休金收入总额为基数,按0.24%的费率从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

三、缴费时间

参保人员在每年1月一次性缴纳当年度长期护理保险费;新参保人员于参保当月一次性缴纳当年度长期护理保险费。参保人员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的,从下月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中代扣代缴,直至足额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为止,无需个人另行缴费

2021个人缴费预计在7月份执行扣款,具体执行时间以湘潭市医保局扣款时间为准。

待遇享受

如需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请按《关于开展湘潭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见附件2)要求办理。具体待遇享受项目和内容请查看《湘潭市医疗保障局 湘潭市民政局 湘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湘潭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潭医保发〔2021〕9号)(见附件3)。

咨询电话:0731-58292827(人事处薪酬社保科)


附件:1.《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潭政办发〔2020〕33号)

      2.关于开展湘潭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申请理工作的通知

      3.《湘潭市医疗保障局 湘潭市民政局 湘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湘潭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潭医保发〔2021〕9号)



湘潭大学人事处

2021年6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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