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岗位动态调整管理办法

发布人:发布时间:2022-05-09浏览次数:

湘潭大学岗位动态调整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岗位聘用工作,根据《湘潭大学首次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办法》(湘大党发〔2012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动态调整试行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255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41号)及《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若干问题处理意见》(湘人社发〔2019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一)相对稳定,动态调整

湘潭大学首次岗位设置方案已经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岗位类别、岗位总量、总体结构比例、岗位等级等保持相对稳定,不作调整。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各类岗位内部结构比例进行微调。

(二)人尽其才,人岗相适

聘用到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三类岗位的人员,须具备各类岗位及等级的任职年限、职务(等级)资格、工作能力等基本条件,对岗进行聘用,否则不能聘用到相应岗位。

(三)以岗定薪,岗变薪调

强化岗位管理,实现由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转变,聘用到相应岗位后,聘期内原则上不再变更,按所聘岗位执行工资待遇。

(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岗位聘用工作应始终遵循公平公正,并实行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聘用结果全过程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组织机构

(一)湘潭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

学校成立湘潭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校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岗位设置与聘用的具体政策、方案及岗位聘用基本条件等,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各项工作。组长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处),监察专员办,教务处,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社科处,科技处,人事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处,工会等部门及各牵头单位负责人组成。学校工作小组办公室设人事处,人事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应成立本单位岗位聘用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副教授及以下层次岗位的内部等级晋升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报学校工作小组审定后实施;负责具体组织本单位的岗位聘用工作,并将评审结果报学校审定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及工勤岗位的聘用工作负责单位,应联合成立相应的岗位聘用工作小组,负责制定相应岗位的内部等级晋升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报学校工作小组审定后实施;负责具体组织岗位聘用工作,并将评审结果报学校审定

(二)专任教师聘用评审组

学校成立三级及以上专任教师聘用评审组,负责全校教授一级、二级岗位申报人选的推荐以及教授三级岗位的评审工作。

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应成立本单位的专任教师聘用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副教授及以下层次专任教师岗位的评审工作,负责本单位教授三级岗位人选的评议推荐工作。

(三)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用评审组

成立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用评审组,分别是专职辅导员系列岗位、实验技术系列岗位、工程系列岗位、研究系列(含自科和社科)岗位、图书资料档案出版系列岗位、会计审计经济系列岗位、卫生系列岗位、幼儿教育系列岗位等,分别负责本系列岗位的聘用评审工作。

(四)管理人员聘用评议组

成立管理人员聘用评议组,负责对全校管理人员的聘用进行综合评议,具体组织工作由人事处牵头。

(五)工勤技能人员聘用评议组

成立工勤技能人员聘用评议组,负责对全校工勤人员的聘用进行综合评议,具体组织工作由后勤保障处牵头。

(六)岗位聘用申诉委员会

成立岗位聘用申诉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岗位设置与聘用过程中的争议。申诉委员会由校纪委书记任主任,成员包括党委组织部,党委教师工作部,纪委办、监察专员办,人事处、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申诉人所属系列岗位的牵头单位负责人或所在学院的党政负责人须列席会议。

三、岗位类别及等级

(一)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专任教师岗位中,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专任教师岗位不设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

(二)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分为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等8个等级,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

(三)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等5个等级,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不分岗位等级。

四、新进人员定岗

(一)上级任免人员

属上级任免的人员,根据上级任免文件直接聘用到相应等级的管理岗位。

(二)公开招聘人员

1.专业技术人员

通过公开招聘方式新入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试用(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后,可按如下对应方式确定岗位等级:大学本科毕业生(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和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聘到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聘到专业技术十级岗位。试用(见习)期限按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新进专业技术人员来校之前已获与现从事专业相近的专业技术职称,且试用(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的,按所获层次专业技术职称最低岗位等级进行聘岗;如已在原单位完成内部岗位等级晋升,且符合学校相应等级岗位申报条件的,按学校聘岗程序审定后,可聘到相应等级的岗位。

2.管理人员

通过公开招聘方式新入职的管理人员在试用(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后,可按如下对应方式确定岗位等级:大学本科毕业生(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聘到管理九级岗位;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聘到管理八级岗位;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聘到管理七级岗位。试用(见习)期限按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政策性安置人员

1.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其在军队所任职务或所聘岗位等级,由人事处提出聘岗建议,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人员首次聘用时不受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2.其他政策性安置人员。根据拟安置人员原任职务和岗位情况,比照学校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岗位等级,由人事处提出聘岗建议,报分管校领导审定。

(四)调入人员定岗

通过编制内调入方式新入职的人员,不实行试用期,在符合学校相应岗位申报条件且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学校聘岗程序聘到相应等级的岗位;现聘岗位与原聘岗位类别不一致的,可按上级和学校相关政策确定岗位等级。

五、岗位晋升

(一)专业技术岗位

1.职称晋升。获得职称晋升的人员,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直接聘到相应层次专业技术职称的最低岗位等级。

2.内部等级晋升。不属职称晋升的人员,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可按岗位条件要求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晋升内部岗位等级,原则上两年开展一次,逐级晋升,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专任教师岗位。教授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设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教授二级、三级岗位聘用工作由学校统筹,其中,教授二级岗位由学校推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评审,教授三级岗位由学校自主评审。副教授一级和二级、讲师一级和二级、助教一级岗位由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自主评审。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根据岗位性质,实行牵头单位负责制。其中:

专职辅导员系列岗位的具体申报条件制定和聘用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研究生工作部、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和团委配合;

实验技术系列岗位的具体申报条件制定和聘用工作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牵头,教务处和工程训练中心配合;

工程系列岗位的具体申报条件制定和聘用工作由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牵头,基建处、后勤保障处、工程训练中心配合;

研究系列(含社科和自科)岗位的具体申报条件制定和聘用工作由社科处牵头,科技处配合;

图书资料、档案、出版系列岗位的具体申报条件制定和聘用工作由图书馆牵头,档案馆、出版社、期刊社配合;

会计、审计、统计、经济系列岗位的具体申报条件制定和聘用工作由计划财务处牵头,审计处配合;

卫生系列岗位的具体申报条件制定和聘用工作由后勤保障处牵头;

幼儿教育系列岗位的具体申报条件制定和聘用工作由人事处牵头。

3.所获专业技术职称与岗位任职条件不相符但相近的,可经认定后按照上述规定聘用在相应层次专业技术职称的最低岗位等级,但在重新获得与岗位任职条件相符的职称之前,不得晋升专业技术岗位内部等级。

(二)管理岗位

聘用到管理三级、五级岗位的,需分别在管理四级、六级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聘用到四级、六级岗位的,需分别在管理五级、七级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聘用到七级、八级岗位的,需分别在管理八级、九级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属上级任免的,根据上级任免文件直接聘用到相应等级的管理岗位。属学校任免的,根据学校任免文件将主岗位为管理岗位的人员直接聘用到相应等级的管理岗位。上述相应等级岗位的晋升聘用须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进行。

管理岗位晋升工作原则上与学校干部聘任工作同步开展,其中管理七级及以下岗位的晋升经组织人事工作例会研究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

在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任职,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在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任职,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评。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评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上述相应等级岗位的晋升聘用须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进行。

工勤技能岗位等级晋升须通过相应等次的工勤技能岗位考核。

六、岗位转聘

各类岗位人员一经聘用,聘期内原则上不再变更,确因工作需要申请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之间变动的,须按上级政策规定和《湘潭大学教职工校内岗位调整管理办法》(湘大人发〔201927号)执行。工勤技能人员转岗,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工勤技能人员转聘管理岗位

工勤技能人员申请转聘到管理岗位的,须满足学校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且须有相应的岗位空缺,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择优聘用。第一次从工勤技能岗位转聘到管理岗位的,不得直接聘用到单位领导岗位和内设机构正职岗位,同时须报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工勤转聘备案手续,并按转岗后所聘岗位执行工资待遇。

工勤技能人员申请转聘到管理岗位的,第一次可聘用的最高岗位分别是:工勤技能五级岗位可聘用到管理十级岗位,工勤技能四级岗位可聘用到管理九级岗位,工勤技能三级岗位可聘用到管理八级岗位,工勤技能一、二级岗位可聘用到管理七级岗位。

(二)工勤技能人员转聘专业技术岗位

由工勤技能岗位转聘到专业技术岗位的,须满足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且须有相应的岗位空缺,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择优聘用。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按该层次专业技术职称的最低岗位等级进行聘用,同时须报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工勤转聘备案手续,并按转岗后所聘岗位执行工资待遇。

(三)工勤技能人员转聘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聘期内不得转回工勤技能岗位,聘期结束后可在符合上级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申请转回工勤技能岗位,并执行工勤技能岗位工资待遇。

七、“双肩挑”和“双身份”人员的岗位管理

(一)“双肩挑”人员岗位管理

双肩挑人员的聘用应从严控制和审批。2012年首次岗位设置以后,双肩挑岗位数量不再增加。双肩挑人员退出双肩挑岗位的,按退出后所聘岗位兑现工资待遇。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现聘在管理六级及以上岗位,科研能力突出、学术成果丰硕者,在学校“双肩挑”岗位有空缺的前提下,可申请聘用到“双肩挑”岗位。

双肩挑人员占管理岗位职数,但可参照学校同等条件专业技术人员确定兼任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二)“双身份”人员岗位管理

2012年首次岗位设置与聘用时备案的双身份人员(即原已聘任专业技术职称但又不符合“双肩挑”岗位条件的管理人员),应严格管理,逐步过渡。凡需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的,必须调离管理岗位,改为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凡继续留在管理岗位工作的,不得再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称。

八、岗位聘期、待遇及考核

(一)岗位聘期

各类岗位聘期按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但聘期截止日期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

(二)岗位待遇

教职工在三类岗位之间转岗或岗位等级发生变化的,按实际任职岗位兑现工资待遇,原岗位待遇不再保留。待遇兑现日期以岗位异动日期的下个月为准。

(三)岗位考核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具体考核工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薪级工资调整、岗位变动、奖惩或解聘的重要依据。聘期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调整、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管理四级及以上岗位人员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规定和权限进行。

九、附则

(一)校聘合同制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四)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